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订的關於某(mou)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(de)协議。簽订总(zong)承包合同需要(yao)經過一系列程序,包括招標、投標(biao)、評標(biao)和(he)談判协商,最(zui)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协商一(yi)致、簽订合同。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項(xiang)目(mu)法人。項目中所涉及的(de)權利和(he)義務關系,只能在項目法人與总承包商之(zhi)間(jian)发生。
分項工程承包合同 項目法人與(yu)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订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协議(yi)。各個承包商分別(bie)對(dui)項目法人负責。整個工程可以約(yue)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(bao)商管理协調。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項目法人充分的(de)灵活性,获得最好的專(zhuan)業(ye)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、節省由总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(yong)等(deng)。但若缺乏管理(li)能(neng)力,就會(hui)带來嚴重困难和复(fu)雜問題。
工程分包合同 总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订(ding)某工程項目总承包合同之后,总承包商將该工(gong)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(cheng)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订的承包合同。分包合同的当事人(ren)是总承包商與分(fen)承包商。工程項目所(suo)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,只能在总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发生;項目(mu)法人與分(fen)承包商之間不直接发生合同法律關系。但是,分承包商要間接地(di)承擔总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(yi)務。
工程轉包合同 承包商甲向項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項目(mu)之(zhi)后,又將该工程項(xiang)目轉(zhuan)包給承包商乙,並與其簽订的(de)工程承包(bao)合同。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(bu)同(tong),它的(de)特點是由(you)承包商甲與項目法人簽订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,全部轉與承包商乙,即合同当(dang)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項(xiang)目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发生效力。簽订轉包合同時,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数额(e)的酬金(jin)。中國禁止(zhi)这種(zhong)轉包行為。
劳務合同 又称雇佣合同。它是項目法人、承包商或分(fen)包商(甲方)為建設工程項目,與雇佣劳(lao)務提供(gong)者(乙方)就雇佣劳務(wu)者參與施(shi)工活動所簽订的协議。当事人雙方在商定(ding)的各項条件基礎上(shang),以各個被雇佣人(ren)員的劳動量為(wei)單位,由(you)甲方付給乙方人員相應的報酬。其特點是乙方只取得(de)相應的酬金,而(er)不承擔甲方的(de)風险,也不(bu)分享利润。
設計-施工合同 項目法人將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都授予一個承包商完成(cheng),又称為总體合(he)同或一揽子合同。設計-施工(gong)合同的(de)特點是節省費用和時間,並(bing)有利於設計和(he)施工技術的結合以及設計與施工的配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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